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 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電波頻率之借貸行為,應予禁止,故將本條第二項之「出租」修正為「租賃、借貸」 ,以資防制。
電波頻率之規劃支配,依電信法係屬交通部職掌,唯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政策與發 展所使用之電波頻率,與廣播電視事業有關,故本條規定由交通部會同新聞局規劃支 配。上述電波頻率之核配,係以申請者之設臺宗旨與作用為依據,故核配後,不得出 租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