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予以左列處分 : 一、警告。 二、罰鍰。 三、停播。 四、吊銷執照。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明訂處罰廣播電視事業違法行為之處分種類,並規定所有行政處分,統以新聞局 為主管機關,以壹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