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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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二十一條款次變動,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提高罰鍰額度。
二、原條文第二項其須經判決確定者,均己屬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其
可納入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內,爰予以刪除,其餘後續款項依序調整。
三、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
正,並提高罰鍰額度。
-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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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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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刑法第十六章之修正,第二款增列「妨害性自主罪」等文字。
- 民國 71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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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第四十三條罰則加重,本條所列情形重於前項比例,酌予修正提高,以資配合;
罰鍰亦改以新台幣為單位。
-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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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列違法行為或者屢戒不悛,或則情節重大,故規定除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