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47 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受處分人延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本條明定依本法所處罰鍰,具有執行名義,庶處分不致徒託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