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48 條
依本法所為停播或吊銷執照處分,受處分人抗不遵行者,得請該管警察機
關協助執行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廣播或電視事業受停播或吊銷執照處分後,依然播送節目或廣告者,除新聞局依訴願
法第二十三條但書認為原處分以暫停執行為宜者外,須即執行,於執行時,由該管警
察機關予以協助,方能貫徹原處分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