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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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規範對象僅及於負責人,而不及於從業人員,並配
合原條文第二款第十一款刪除,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之主管機關已改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際上其規則及標準亦均
根據電信法而來,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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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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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有效執行之精神與規定,授權新聞局訂施行細則。
二、廣播電視事業工程人員管理規則及電臺設備標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三、廣播電視節目乃廣播電視事業從業人員之產物,故其從業人員之社會責任感及行
為,與節目之水準、格調及其所包含之主題意識等,均有密切關係,宜予納入管
理,以確保廣播電視之水準,不致低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