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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50-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
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現行證照費之徵收雖包括許可費及執照費用,惟本次修正施行後,因不同釋照方式,
對於許可費之徵收,無法僅依規費法第十條或其他規定計算及徵繳,為求實務上徵收
許可費有所依據,爰增列許可費之項目。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有關收取各項規費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 
    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其授權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