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並為更明確規範。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軍用電臺之設置,情況特殊,乃依電信法第六條規定,由國防部、交通部會同處理。 惟其節目仍應準用本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