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主 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電臺之設置,受電波頻率限制,且在政策上應求其普遍均衡,故本條規定,由主管機 關會同規劃分配,以便統籌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