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闡揚國策,配合教育需求,提高文化水準,播放空中教學與辦理國際廣 播需要,應保留適當之電波頻率;其頻率由主管機關與交通部會同有關機 關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規定旨在保留適當比率之電波頻率,俾於必要時設立專業電臺或辦理專業傳播之 用,以充分發揮廣播電視之功能,及促進廣播電視學術研究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