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 其他形式之節目;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有關政府措施與成果之介紹事 項。 前項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且不具廣告性質。
一、參酌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款、廣播節目廣 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定義,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符合本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節目型態,並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不具廣告性質,且非屬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所稱政府各機關 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 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須明確標示其為廣告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