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教育文化節目,包括提供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等 資訊知能,增進學習機會,培養人文涵養、判斷與創造能力、民主素養與 法治觀念,促進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社會教育及多元文 化之瞭解與關懷,協助追求自我實現,豐富社會內涵,維護多樣性、包容 性、自主性、創新性與表達文化等節目。
條次變更並因應社會變遷,爰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