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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15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公共服務節目,係指氣象報告、時刻報告、緊急
通告、公共安全及其他涉及重大公益,以義務播送為原則之社會服務等事
項。
前項節目,於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廣播、電視事業應隨時插播,
並報導必要之應變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科技進步,考量民眾已可藉由多元管道獲知時刻、氣象資訊,爰刪除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另有關遇有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時應隨時插播之規定,應屬規範須
    插播公共服務節目事宜,非定義該節目之標準,爰移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