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之電臺所播送特種或專業節目之時間,應占百分 之六十以上,其他各類節目時間之比率,由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訂定後, 附具理由及施行期限,送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