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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20 條
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
之資料庫。
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
,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
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