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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21 條
電臺應備節目日誌,逐日記載當日各項節目名稱或標題、播音語言、主持
人姓名、起訖時間、製作單位、簡要內容及所播送之廣告內容。
日誌表格,由各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製訂,其保存期限為二年,以備查考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