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 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 二、營運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廣播、電視事業取得廣播執照或電視執照後,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營運,有 變更時應提出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爰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