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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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原條文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配合廣播電視法修正刪除從業人員之管制,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電臺員工
詳細名冊」規定;另考量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無董事、監察人,惟其總臺長、臺
長、分臺長亦屬本法第十三條授權訂定之「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所稱
負責人範疇,爰新增公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檢具總臺長、臺長、分臺長名冊之規
定。
三、考量本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除就董事及監察人資格限制外,亦就股東資格規範
,爰就公司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於本條第三項新增應檢具「股東名冊」
送請本會備查之規定。
四、為符合行政實務需求,增訂第五項有關全年度節目報告書、財務及營運概況應於
年度結束後一定期間內,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資料庫之規定。
-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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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