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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9 條
申請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受讓人為自然人者,應檢具過戶申請書
、受讓人個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受讓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本會申請許可
。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
    持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四、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
    之十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原條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