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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係指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
、總經理、總臺長、臺長、分臺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依本會實務上之需求,明定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之職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