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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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該法業已刪除從
業人員之管制,爰本條第三款「或從業人員」配合刪除。
-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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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人為公司執行業務,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廣播、電視事
業負責人應為有行為能力之人,爰於第一款增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
得擔任負責人之規定。
二、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修正監護宣告並增
訂輔助宣告制度,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四款,增列「受監護宣告及受輔助宣告」為
不得充任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之消極資格,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一款規定。
三、為防止不當勢力介入媒體經營,並維護媒體社會形象與觀感,增訂第二、五、六
款。
四、現行條文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款。
五、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三款移列第四款及第七款。
六、現行條文第五款酌修文字,移列修正條文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