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應具下列專業資格條 件之一: 一、曾擔任通訊、傳播、法律、財金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三年以上。 二、具有通訊傳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條次變更。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廣播電視事業經營之專業自主,以保障閱聽人之權益,明定廣播、電視事 業如設有獨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獨立董事需具備相當期間之專業工作經驗或學 術背景,以期有效發揮監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