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 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明定本法應具增進公共利益及視聽多元化之基本精神。
一、就工程技術言,有線廣播類同有線電視,均為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 二、原條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有線廣播電視」之定義,惟其後並無「有線廣播」之 相關規定,為開放有線廣播業務並納入輔導,爰修正本條規定。
揭示本法制定目的與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