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使臻明確。
三、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
一、鋪設網路造成所有權人權益損害時,其賠償並不限於支付償金,亦可能為回復原
狀、實物賠償或免費收看節目等,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適
用。
二、第二項為原條文第二項前段修正移列。
三、第三項新增,明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
請求變更其鋪設。
四、第四項新增,為原條文第二項後段修正移列。蓋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
規定,民事事件得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又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本條例於直轄市、省轄市之區及未設區之省轄市準用之。」本條有關網路鋪設
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而有爭議者,核屬民事事件,爰明定該等情事得申請轄區
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
分配線網路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時,須事前告知所有人或占有人,並應擇其損害最
少為之,以重私人權益。如有糾紛,得申請地方政府裁決,並得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