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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24 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
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
月訂戶數。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本次修正後廢除分區經營之限制、引進新參進者,並容許既有經營者合併、擴增
    經營地區,以使有線廣播電視市場得經由競爭而提供國民更多、更好的影視服務
    選擇。惟基於維持傳播內容多元之核心價值,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仍有維持
    之必要,並移列第一項規定。
三、配合本法修正後,經營區限制之解除,現行同一行政區域及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
    數之限制,已無存在必要,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刪除,並配合
    修正第二項規定。
四、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第四項移列本條第三項規定。
五、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將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規定移列第四項規定。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以多系統經營(MSO) 歷史最悠久、發展最完備之美國為例,其第一大 MSO  公
    司 TCI  合計擁有之全國總訂戶數,亦不過一八%左右。反觀台灣地區,單一集
    團控制之多系統所擁有之訂戶總數,推估至少為一百四十萬戶,合計已為全國總
    訂戶數約三分之一左右規模。為避免多系統經營模式產生壟斷弊端,爰參酌外國
    立法例,增列多系統經營限制擴張條款。
三、第一項「直接、間接控制」之涵義、第二項公告全國總訂戶數、同一行政區域總
    戶數之計算起始點,將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
四、關於第一項所稱「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
    包括系統經營者控制之系統經營者、系統經營者之關係企業控制之系統經營者、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控制之系統經營者等三種情形。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一、第一項為申請系統經營者之程序。
二、第二項為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之內容。其中財務結構指資金數量、資金來源、動產
    、不動產、流動資金及資金運用計畫等;頻道使用方式指系統之各頻道付費方式
    (基本付費、按月付費或計次付費)、節目來源(自製、衛星、錄影帶或轉播)
    及有無播送廣告;經營方式指營收及支出的結構,如基本頻道、付費頻道及計次
    付費頻道及廣告等各種營收的比例,以及節目成本、管理銷售費用等各種營業支
    出的比例;節目內容指系統之各頻道播送節目的類型及取向;推展業務之計畫指
    其行銷策略、預估訂戶成長的目標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