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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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未修正。
-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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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系統經營者所播送之節目,應與廣告區分,以杜絕節目廣告化。
三、第二項明定系統經營者非經約定,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四、為規範上游頻道業者併購下游系統業者之情形,並參酌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爰
於第三項明定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四分
之一,以資適用。
五、第四項明定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以釐清系統經營者
責任。
-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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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內容之限制準用節目內容之規定。廣告製作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