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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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二、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九項,爰予刪除。
-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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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主管機關。
-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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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增列「(以下簡稱新聞局)」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因應未來有線廣
播電視部分業務授權地方政府執行時,其行政核處之訴願管轄,中央主管機關得
行使其行政監督權,爰將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省(市)政府」,刪除「新
聞處」等字,以資適用。
二、第二項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
三、第三項未修正。
-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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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在中央及地方各有其主管機關,至於有線電視之工程技術管理由交通部掌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