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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7 條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
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
同。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
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
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
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變動播送之頻道或頻道順序,損及消費者權益,爰增訂第
    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三、配合新興科技發展,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平臺與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間
    之競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四、有關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其範圍隨通訊傳播科技之發展演進而有不同,為
    使其範圍能與時俱進,乃明定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爰增訂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