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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46 條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
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
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後,將可提供多媒體視訊服務及加值服務,對頻道節目以外
    之視訊服務等之提供,實應予適度規範,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之健全發展及維
    護社會之善良風俗,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