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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4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
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
,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
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
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技術升級及提升服務品質,增加國家競爭力,政府有關
    主管機關有必要推動事業數位服務政策。
三、中央主管機關在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政策之過程中,業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
    日公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以使系統經營者有共同之
    參考標準與配套規劃。為使系統經營者於逐步推廣數位服務的轉換過程中,其營
    運服務模式可適時依訂戶接受度調整,較現行以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之管制架
    構下更具彈性,並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
    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
    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