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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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技術升級及提升服務品質,增加國家競爭力,政府有關
主管機關有必要推動事業數位服務政策。
三、中央主管機關在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政策之過程中,業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
日公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以使系統經營者有共同之
參考標準與配套規劃。為使系統經營者於逐步推廣數位服務的轉換過程中,其營
運服務模式可適時依訂戶接受度調整,較現行以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之管制架
構下更具彈性,並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
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
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