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 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 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本法引進新參進者及經營區擴大之變革,系統經營者未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服 務範圍之建設,衡酌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尚屬重大,爰訂定其罰鍰額 度,並考量如可責程度已屬重大,得廢止經營許可或營運計畫變更許可處分之規 定,俾加強裁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