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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配合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增訂國會頻道必載規定,爰予修正第一款規定。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