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 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按插播式字幕使用標準、方式,影響閱聽眾權益甚鉅,衡酌此行為之可責性程度 及對閱聽眾權益之影響,爰規定違反時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