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 其執照: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 制。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條文修正,修正處罰架構,明定罰鍰額度;又為加強裁處效果,規定不改正 得依行為次數處罰或得廢止經營許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