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就籌設人應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之行為,參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 而定其罰鍰額度,俾加強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