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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67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
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者,得按次處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訂第七十三條規定,爰增訂罰則,俾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