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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68 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
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為瞭解系統經營者之營業、財物及人事狀況,實有進行行政調查之必要
    ,衡酌此一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之行為之可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爰修正
    罰鍰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