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 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為瞭解系統經營者之營業、財物及人事狀況,實有進行行政調查之必要 ,衡酌此一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之行為之可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爰修正 罰鍰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