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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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數位科技之發展,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已可提供消費者寬頻上網、多媒體加值
服務及語音服務等多重功能選擇。由於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數位化為提供匯流服務
之基礎,為加速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爰增訂第一項,明定以數位化技術提
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為參進或擴增經營地區要件之一。
三、為避免業者無心長期經營,以不當方法從事市場競爭,並於第一項明定新進業者
之網路佈建範圍應達一定比例,始得開始營業,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四、為明確認定何謂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需要,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