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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72 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
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就系統經營者違反營運管理之行為,鑑於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均屬
    輕微,爰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就不改正其行為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
    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