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 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就系統經營者違反營運管理之行為,鑑於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均屬 輕微,爰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就不改正其行為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 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