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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 10 條
有線播送系統應於纜線及用戶分接器上以標籤標示系統名稱、登記證字號
及服務專線,並將標籤樣式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