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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 12 條
登記證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
發,並副知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