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播送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其登記證: 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與其他系統共用頭端。 三、虛設頭端。 四、擅自停止播送逾一個月。 五、終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