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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 4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通
知有線播送系統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有線播送系統回復原狀繼續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