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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 9 條
有線播送系統之纜線,應依規定申請附掛或鋪設,非經各該主管機關 (構
) 書面同意,不得任意附掛或鋪設。違反者,由各該主管機關 (構) 依相
關規定辦理。
前項纜線如有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之情形,準用本法第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