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依本法第五十三條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 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屆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