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公用頻道,指系統經營者獨立於其他頻道所設置之頻 道,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 教性質之節目。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公眾近用媒體之權利,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系統業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 之公用頻道,為使公用頻道之定義明確,爰增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