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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15 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地方頻道,指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提
供具在地文化特色之節目,且滿足民眾獲取公共資訊權益之頻道。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指系統經營者之經營
地區、鄰近經營地區及經營地區內居民之生活圈。
前項所稱生活圈,指因地理區位、交通網絡、歷史發展或社會文化等因素
所形成之生活網絡範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定「地方頻道」之定義,爰參酌本法第四十二條之立法說明,增訂第一項。
三、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課予系統經營者應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為使系統經營者瞭解「指定區域」
    之範圍俾憑規劃地方頻道之節目內容,爰明定「指定區域」為系統經營者之經營
    地區、鄰近經營地區及經營地區內居民之生活圈,增訂第二項。
四、為明定生活圈之定義,爰審酌與生活圈之形成有關之因素,並參考高級中等學校
    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四條有關區域共同生活圈之定義,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