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設置頻道載明應記載資訊時,得以電子節目 表單之方式為之。 前項所稱電子節目表單,應載明包含系統經營者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 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 播出節目之名稱等資訊,並於首頁提供操作指引。
一、本條新增。 二、有線電視數位化後,系統經營者設置之頻道總表將不限於以頻道之方式為之,如 以電子節目表單方式載明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各項資訊,用戶得更便捷得知前揭資 訊,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確保第一項之電子節目表單載明本法第四十三條之應記載事項,爰參考固定通 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之一第六款規定,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