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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16 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設置頻道載明應記載資訊時,得以電子節目
表單之方式為之。
前項所稱電子節目表單,應載明包含系統經營者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
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
播出節目之名稱等資訊,並於首頁提供操作指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線電視數位化後,系統經營者設置之頻道總表將不限於以頻道之方式為之,如
    以電子節目表單方式載明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各項資訊,用戶得更便捷得知前揭資
    訊,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確保第一項之電子節目表單載明本法第四十三條之應記載事項,爰參考固定通
    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之一第六款規定,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