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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18 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繳當年營業
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