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 務,係指完全關閉類比訊號,僅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一、本條新增。 二、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為行政院核定「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之內容,屬國家重 要政策方針,其全面數位化之達成條件包括完全關閉類比訊號,全面透過數位化 技術提供服務。為避免系統經營者對本法第四十八條產生誤解,爰增訂本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