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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19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
務,係指完全關閉類比訊號,僅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為行政院核定「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之內容,屬國家重
    要政策方針,其全面數位化之達成條件包括完全關閉類比訊號,全面透過數位化
    技術提供服務。為避免系統經營者對本法第四十八條產生誤解,爰增訂本條規定
    。